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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对加密监管过于乐观?

原文标题:《泼一盆冷水》

撰文:刘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

来源:中本律

近期,关注到三个圈内新闻事件,一是上海高院公众号发了一个松江区的案例,圈内媒体普遍以「个人持有虚拟币合法」的角度来报道,二是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的文章,圈内媒体解读为「挖矿合法」,三是支付宝首页收到加密货币基金推广广告,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监管政策对加密货币松绑。

从 94 公告到 924 通知,从内容来看从未对个人持有虚拟数字货币做禁止性规定,这在刘扬律师之前的相关政策解读文章当中均有提到,当时我将其比喻为类似「房住不炒」的「币屯不炒」,从目前已知的案例来看,没有因为「屯币」受到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例。圈内媒体在报道这个案例时,对法院判决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过度放大。首先,在法院判决部分并没有提及该问题,而是出现在「法官说法」的部分,具体表述为「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从表述来看,「尽管」后面的「但」才是法官想要表述的重点,即「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此外,上海高院这篇文章中还有部分文字表述被加粗,这才是文章想要体现的重点,在这里不过分解读,给大家罗列在此:「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约定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双方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企业和个人而言,盲目参与涉虚拟货币交易,自身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回头再来看这起案件,甲想发币,委托乙来提供服务,乙制作了白皮书,甲给了乙 30 万,甲要求乙提供后续发币服务,乙以开发 APP 成本高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多亏这个币没有发出来,否则这就会是一起刑事案件了。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上海法院之前还发布一起「代投」的民事案例,最后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移交给了属地公安机关。因此,对于涉币民商事案件的诉讼,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自身刑事风险。

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其目的不在于强调个人持有虚拟币不违法,圈友也不必过分自嗨。

再来谈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主旨在于探讨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承认「挖矿」的合法性。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只能作为实践当中的一种观点,并不绝对权威,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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